本报讯 (记者 杨小玲)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陕西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存管要求及监管措施等内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中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在陕西省辖区内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的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收取的押金每人不得超过1万元;养老机构原则上不得收取会员费,有特殊情况需收取会员费的,不能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缴费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养老机构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办法》强调,民政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日常检查和个案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或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检查。鼓励各地积极引入保险机制,为老年人缴纳预收费提供风险保障。目前已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起3个月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资金、信息报送等手续。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养老机构的预收费行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营造更加安心、可靠的养老环境。
来源: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