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中山市横栏镇发生一宗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双方驾驶人竟然都属于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小轿车驾驶人后续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横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横栏镇顺兴南路一路口发生一宗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请求处警。大队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路口中央,周边散落着七零八落的车辆碎片。肇事的桂B号牌白色小轿车车头损坏严重,一旁的路灯杆和一辆黑色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了解,受伤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被送往医院诊断治疗。

事发现场
在现场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小轿车驾驶人蒙某身上散发浓烈的酒气,检测结果显示蒙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民警随后将蒙某带往医院抽血检验。在医院对受伤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进行调查时,发现同样存在酒后驾车嫌疑,检测结果显示李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
经调查,当天凌晨0时30分许,蒙某在横栏镇某KTV与朋友吃饭喝酒,几轮推杯换盏后,蒙某自己也感觉醉意上头,却仍然抱侥幸心理驾车搭载朋友一起回家。车辆行至顺兴南路某路段十字路口时,恰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双方由于酒精影响,视线模糊,反应迟钝,没能及时观察到路口情况,于是在路口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被甩出去,李某受伤,蒙某的轿车则因此偏离车道,又撞到了路边的电路灯杆和一旁的小轿车。
4月8日,司法检验报告显示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两人均属醉酒驾车。如果最终认定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交警部门还将吊销蒙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而李某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另外,保险公司也将依法拒赔。
文丨记者 张德钢 通讯员 刘洪希 阮树良